如何定性恶意串通行为

浦江律师 2025-04-10
恶意串通行为通常指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为了损害第三方利益或者违背合同精神等不正当目的,而秘密达成协议或进行合作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民商事活动中常见,可能导致法律关系的不真实,从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合同的严肃性。在法律上,恶意串通行为可以被定性为无效或者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条,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因此,在定性恶意串通行为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对第三方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实际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条: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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